亲爱的PAO,
2001年,我以难民的身份来到这个国家。我对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很感兴趣,所以我一直在问关于入籍过程。我的朋友告诉我,作为一名难民,我的入籍将自动获得批准。然而,一位移民官员告诉我,我的申请可能会被拒绝,因为这个国家美国不允许菲律宾人入籍。如果我申请入籍,我的难民身份有关系吗?如果国家在哪里如果我来自不允许菲律宾人入籍的国家,这是否意味着我的申请会被拒绝?
Velaga
亲爱的Velaga,
归化是收养外国人并赋予其公民政治和公民权利的法律行为(Garcia诉Recio, GR 138322, 2001年10月2日,首席大法官Artemio Panganiban)。在菲律宾,管理入籍程序的法律是《联邦法案473》或经修订的《入籍法修订版》。
上述法律第2条规定的资格如下:
”第二节。资格。-根据本法第4条的规定,任何具有以下资格的人都可以通过归化成为菲律宾公民:
广告“第一。听证时年满二十一岁的;
“第二。他必须在菲律宾连续居住不少于十年;
“第三。他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并相信菲律宾宪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必须在他在菲律宾居住的整个期间,在他与组成的政府以及他所居住的社区的关系中,以适当和无可指责的方式行事。
“第四。他必须在菲律宾拥有价值不低于5000比索(菲律宾货币)的房地产,或者必须拥有一些已知的利润丰厚的贸易、专业或合法职业;
广告“第五。他必须能够说和写英语或西班牙语和任何一种菲律宾主要语言;和
“第六。他的未成年子女必须在菲律宾私立教育办公室认可的任何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注册,菲律宾历史,政府和公民作为学校课程的一部分教授或规定,在菲律宾居住的整个期间,他必须在他的入籍申请听证之前成为菲律宾公民。
另一方面,不符合入籍资格的是该法第4条中提到的那些,其中一条是“美国以外的外国公民或臣民,其法律不授予菲律宾人成为入籍公民或臣民的权利”。取消资格是基于国际法所坚持的互惠原则,这基本上意味着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公民的赠款应以实物返还。
然而,互惠要求并不是绝对的,这一点在2015年7月29日菲律宾共和国诉卡尔巴斯案(GR 210412)中得到了说明,最高法院通过大法官何塞·门多萨(Jose Mendoza)发表讲话,无视互惠,并表示:
广告“考虑到上述讨论,本院不需要详述最后一个问题,即伊朗和菲律宾关于入籍的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诚然,《入籍法》取消了外国公民或臣民的资格,因为这些国家的法律不赋予菲律宾人成为入籍公民或臣民的权利。然而,仔细阅读Karbasi向难民移交委员会和上诉法院提交的请愿书以及他向法院提交的补充诉状显示,他在抵达菲律宾后已成功确立了难民身份。实际上,该国在其各种国际承诺下的义务开始生效。菲律宾是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签署国,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审议该公约第6条和第34条,以便:
“1951年公约第6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在相同情况下’一词意味着,如果特定个人不是难民,他为享受有关权利而必须满足的任何要求(包括关于逗留或居留的期限和条件的要求)必须由他满足,但难民按其性质不能满足的要求除外。
“1951年公约第34条:
广告“缔约国应尽可能便利难民的同化和入籍。它们尤其应尽一切努力加快入籍程序,并尽可能减少这种程序的费用和费用。
“同样,上述《公约》第7条明确规定了互惠的豁免,而第34条则规定缔约各方负有‘尽可能便利难民的同化和归化’的切实义务。就本案而言,Karbasi的难民地位必须以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而告终,这符合菲律宾的法定要求和国际义务。事实上,《归化法》必须根据国际人权法的发展,特别是给予难民和无国籍人国籍的发展来解读。”
在你的情况下适用上述决定,虽然现行入籍法确实要求存在互惠,但考虑到该国根据1951年《难民公约》所作的承诺,最高法院可能会对像你这样的难民放宽上述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你的难民身份就成为你申请入籍的重要因素。尽管如此,重要的是要强调您仍然需要遵守其他要求(包括资格和不资格)。毕竟,那些通过入籍寻求菲律宾公民身份的人必须证明他们遵守了法律的所有要求,并使法院满意。
广告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