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许多人都渴望创办自己的企业,有些人选择从小规模开始。创办一家小公司既有回报,也有挑战。企业家需要专注于建立自己的企业,同时也要管理复杂的税收法规。小企业面临着独特的税务合规挑战,这些挑战在结构、责任和处罚方面与大公司面临的挑战有很大不同。
与此相关,美国国税局根据1976年共和国法案修订的税法第244条和第245条的规定,发布了新的纳税人分类,也被称为“纳税便利法案”。《税收条例》第8-2024条规定,按销售总额对微型、小型、中型和大型纳税人进行分类。
1. 微型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销售总额少于300万比索的纳税人。
2. 小型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总销售额在300万至2000万比索以下的纳税人。
3. 中等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总销售额在2000万比索至10亿比索以下的纳税人。
4. 大型纳税人-一个课税年度的总销售额在10亿元或以上的纳税人。
销售总额应仅包括来自贸易或专业的营业收入,扣除应纳税年度适用的增值税和其他扣除额后,不包括根据雇主-雇员关系获得的补偿收入,税法第24、25、27和28条规定的被动收入以及税法第32(B)条规定的总收入。
根据新的纳税人分类,税务局根据支付能力理论引入了较低的罚款税率,为小微企业建立了一个更公平的税收制度。这一变化可能减轻税收负担,最终使整体经济受益。
与EOPT法案一起,BIR发布了RR 6-2024,该法案对微型和小型纳税人实施了减少的民事处罚。以下是该税收条例所带来的变化: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纳税款外,并处应纳税款百分之十的民事罚款:
(一)未按规定日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的。然而,如初次报税表是在订明日期或之前提交及缴付,则修订报税表不会被罚款。除非是未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欠税评估,否则仍将处以罚款。
b.未在评估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欠税。
c.未在规定的日期内全额或部分缴纳已申报的应纳税额,或者在规定的纳税日期或之前无需申报的全部应纳税额。
在规定的期限内故意不申报,或者虚假或欺诈性申报的,应处以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五十)的税收或不足税的罚款。但是,少报应税销售额或者所得,超过申报额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多报扣除,超过实际扣除额的百分之三十的,构成虚假或者欺诈性申报的初步证据。
2. 按法定利率的百分之五十(50%)减免利息,即相当于纳税人未缴税款的百分之六(6%)。
3. 如未能在规定的日期提交信息申报表、声明或清单,保留任何记录或提供任何可能要求的信息,则处以500比索(P500)的减刑。但在一个日历年内,所有此类失误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2,500比索(P12,500)。
4. 根据《税收备忘录令》(RMO) 7-2015及其后续修订案附件“A”规定,针对不涉及欺诈的刑事违法行为,对受保纳税人按适用税率或妥协金额的百分之五十(50%)减免妥协罚款。
这种妥协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刑事起诉的替代,其支付是基于妥协协议。与条例中规定的金额有任何差异,必须由国税局局长或其授权代表批准。
对于微型和小型纳税人来说,管理纳税义务可能很困难,但对责任和不合规可能受到的惩罚有一个很好的把握,这对企业的可持续性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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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antha Joy Almogela是菲律宾毕马威税务集团(R.G. Manabat & Co.)的合伙人,这是一家菲律宾合伙企业,也是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一家英国私人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的独立成员公司的毕马威全球组织的成员公司。本所被《国际税务评论》评为转让定价实务和一般公司税实务一级。欲了解更多信息,您可以通过[email protected],社交媒体或访问www.home.kpmg/ph与Samantha Joy Almogela或Manuel Salvador III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