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PAO,
我在一个网络视频中看到了公共巴士乘客Z的问题,他卷入了一起交通事故。Z声称,他在事故中受到了身体伤害,并希望对公交车所有者提起诉讼。据称,公共汽车公司的代表告诉他,他们对他的受伤不负责任,因为这是一个偶然事件,因为事故发生时有暴风雨。是否有专门的法律为个人或公司开脱所谓偶然事件的责任?这是绝对的规则吗?
Olan
亲爱的Olan,
讨论偶然性事件概念的法律规定是菲律宾《新法典》第1174条。可以肯定的是,法律规定:
“艺术》1174。除非法律明文规定,或另有规定,或义务的性质要求承担风险,否则任何人不得对不能预见或虽可预见但不可避免的事件负责。”(重点提供)
从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一般规则是,任何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不得对偶然事件或那些无法预见的事件,或那些虽然可以预见但不可避免的事件负责。但是,根据同一条款,在下列情况下,某人可以对意外事件承担责任:(1)法律明文规定的;(2)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声明的;(3)义务的性质要求承担风险的。
广告除了上述三(3)种例外情况外,判例也同样宣布,如果某人因其自身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其雇员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促成了不幸事件的发生,则该人可以对意外事件所造成的伤害负责。正如最高法院解释的那样,通过当时的大法官,后来成为首席大法官,以及现在的执行秘书卢卡斯·贝尔萨明:
“根据民法典第1174条的规定,公共承运人可以免除因意外事件所产生的任何责任。但是,虽然它可以免除公共承运人的责任,但该条款仍然要求将人的代理排除在伤害或损失的原因之外。另外,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普通承运人要免除责任,仅凭事故是偶然事件是不够的。公共承运人仍然必须证明,由于其自身或其雇员的疏忽,它没有促成事件的发生。我们在Schmitz Transport & Brokerage Corporation诉Transport Venture, Inc一案中解释如下:
“但是,为了被认为是偶然事件,(1)不可预见和意外发生的原因,或者债务人未能履行其义务,必须独立于人的意志;(二)构成事故原因的事件必须不能预见,或者可以预见的事件必须不能避免;(3)该事件必须使债务人无法以任何方式履行其义务;(四)债务人不得参与加重对债权人的损害。
“上帝行为学说所体现的原则严格要求行为必须完全由自然暴力引起。人为干预被排除在制造或进入恶作剧的原因之外。当结果被发现部分是由于人的参与,无论是由于他的积极干预,忽视或不作为,整个事件被人性化,并从适用于上帝行为的规则中移除。(加粗下划线表示强调)x x x
广告“即使假设东方公主号的适航性,考虑到上述BMI调查结果所证实的,船舶沉没的直接和直接原因是船长在操纵船舶时的重大疏忽,请愿人也不能逃避责任。”(Sulpicio Lines, Inc.诉Napoleon Sesante案,现由Maribel Atilano等人取代,GR 172682, 2016年7月27日)
因此,如果Z能够证明在运输合同中有一项规定,即使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公司也承担责任,如果作为乘客运输Z的义务的性质是这样的,那么公共汽车公司可能对Z遭受的伤害负责。或巴士公司或其雇员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否促成了事故的发生,并最终导致Z受伤。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请注意,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